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9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E,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第三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F,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金桥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