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3321号
原告(案外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9848E,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被执行人):于广峰,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46741F,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金桥西路285
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广峰、第三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苏061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苏06民终28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