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通州区川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南通家纺城五洲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葛红俊。
第三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金桥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邱训琪。
第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人民政府、第三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