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通州区川某某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577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南通家纺城五洲路**。
负责人:葛红俊,镇长。
第三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金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邱训棋,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人民政府、第三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