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12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46741F,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2638413.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81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2687228.67元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6月28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机动车。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南通市××姜镇人民政府关于南通通州区南海路工程(二标段K1+626.2-K3+602.5)中江海大桥桥梁项目上应享有的工程款债权2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另查明,该款项因涉税费未交纳,故暂不具备提取条件。
5.本院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另涉执行案件,有数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适用执行悬赏,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裁定冻结的被执行人***在南通市××姜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