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0245739F。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执行人: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5748673403。
法定代表人:穆某某。
申请执行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22民初40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共计100000元。申请执行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400元,执行标的共计10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多华消防安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