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2073民初16536号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广福大道35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团结路11号佳乐公寓118卡。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港公司)、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港公司、泰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佳港公司立即向青鸟公司支付货款53052.73元及违约金(以53052.7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泰盈公司对佳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6日,青鸟公司与佳港公司签订了《佳兆业中山市佳颂花园项目消防报警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ZS-XSXY(HG)-GCHT-2021-028),合同约定佳港公司向青鸟公司采购消防报警系统用于“佳兆业中山佳颂花园项目”,约定了采购产品的型号、规格、单价、数量等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青鸟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共计向佳港公司发货总金额216894.06元,且货物已送达佳港公司。但截至起诉之日,佳港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欠付货款53052.73元。佳港公司还要按合同约定按应付未付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的滞纳金向青鸟公司支付。泰盈公司作为佳港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佳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鸟公司追讨货款未果,遂于2024年7月22日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佳港公司、泰盈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6日,青鸟公司与佳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青鸟公司为佳港公司的佳兆业中山佳颂花园项目消防报警系统设备的供应商;在每月25日之前,由佳港公司、青鸟公司与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对已到货产品的数量、完整性进行确认,青鸟公司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佳港公司按各方确认的到货数量,于45个日历天内支付青鸟公司到货货款的80%;消防报警系统安装完成,项目通过消防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青鸟公司须提供付款资料,佳港公司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于45个日历天内向青鸟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100%的货款,此时青鸟公司应向佳港公司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若佳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则应按应付未付总额的每天万分之二点五的滞纳金支付给青鸟公司。 佳港公司与青鸟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载明结算内容为合同;本工程最终审核结算总造价为216894.06元,工程验收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显示,佳兆业中山佳颂花园一期、二期工程已于2022年9月30日竣工验收。 另查,佳港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泰盈公司系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佳港公司欠付青鸟公司货款53052.73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佳港公司盖章确认的材料进场验收单、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及青鸟公司的陈述为凭。青鸟公司庭审中述称佳港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青鸟公司支付了120856.12元、2023年1月4日支付了42985.21元,已支付货款163841.33元,尚欠货款53052.73元。佳港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反驳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佳港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青鸟公司请求佳港公司支付货款53052.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9月30日竣工验收,青鸟公司主张自验收之日加上45个自然日即2022年11月15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过高,且青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佳港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行为造成其除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外的其他损失,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至于泰盈公司的责任问题,佳港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泰盈公司系其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佳港公司财产,应对佳港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青鸟公司对泰盈公司的相关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佳港公司、泰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052.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052.7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已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债务人中山市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将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款项转入债权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县支行账号508580010********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除依法强制执行外,还将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