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82民初1946号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024573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公司)与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采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4年6月14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参加庭审,被告齐采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1218.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60.92元(以剩余未付货款的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山东事业部济南市历城区绿地城(新希望)项目二期B住宅工程消防报警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消防报警设备用于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购买设备数量30132只,含税总价649959.31元。货物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项目竣工备案之日或集中交付日中较后者开始计算。合同付款方式项下约定:“1、本合同无预付款。2、货物分批次送达工地现场,经甲方授权的收货方授权代表、施工监理、施工单位验货合格和甲乙双方完成《应付对账单》签章确认手续后,甲方在45个日历天内支付该批次合格货物价值80%的货款。3、全部货物送达工地后,组团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甲方在45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对于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损失、违约金等,甲方可以在结算时直接扣除。4、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5%,质量保证期届满且乙方办理好相关确认手续后30日,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以上所有款项均为收到发票后再付款,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乙方申请付款必须提交下列单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1)增值税税务专用发票。……(2)授权代表签署的《供应方发货及工地收货验收单》……”。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11月期间完成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经通过大家采平台对账,被告完成对账审核,对账金额649959.31元,原告申报结算核减结算造价641185.92元,被告向原告付款519967.45元,余款121218.47元未付。至2024年5月29日,原告完成全部641185.9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防报警设备采购合同,供应方发货及工地收货验收单、材料公司采购结算单、大家采平台网页截图、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齐采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完成供货后,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于2024年5月29日方完成剩余货款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该补充材料副本,考虑付款条件成就后应给予被告合理的准备期间,故本院对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1218.47元; 二、驳回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7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