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05民初1264号
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某,女,该司员工。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以下青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履行义务,给付票据款项10778.85元以及利息(以10778.8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7日利息为125.91元),以上票据款项及利息合计为10904.76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2年12月16日,某乙公司向原告开出一张票号为21026530013382022121642059455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0778.85元,出票人为某乙公司,承兑人为某甲公司,收款人为原告,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6月16日。原告在取得该票据后依法于2023年6月16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未应答,接入机构代承兑人拒付。原告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遭拒付后,依法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2023年7月19日发起追索,依然未获清偿,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原告作为案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根据票据法之有关规定有权向被告追索本金10778.85元及自票据到期日次日起至实际获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11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丙公司(乙方)签订《金科股份2022-2023年度消防报警及防火门监控设备战略采购合同》。
2022年12月16日,出票人某乙公司向收票人某丙公司出具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0778.85元,票据号码为210265300133820221216420594557,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6月16日,承兑人为某甲公司,提示付款日为2022年6月16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上述事实,有《金科股份2022-2023年度消防报警及防火门监控设备战略采购合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票面录屏光盘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某丙公司持有的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某丙公司系涉案票据的合法持票人,现涉案汇票已到期,承兑人拒绝付款,某丙公司依法有权选择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及承兑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要求支付自汇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某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778.85元,并支付利息(以10778.8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被告某甲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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