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549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妻子),住温岭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289号。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2019年12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