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某某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691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违约金29000元,长期激励1212.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6元,执行费3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5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 记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