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民初473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煜翔,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289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