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民初489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联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移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帝联公司向移动公司支付通信费用32301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欠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其中的21042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算,其中的112590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算)。诉讼过程中,移动公司先是增加了要求解除移动公司与帝联公司签订的《IDC业务协议》的诉讼请求,后又将之予以撤回。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3日,移动公司与帝联公司签署《IDC业务协议》,约定:“一、移动公司向帝联公司提供主机托管或租赁、机位或机柜租赁、宽带租赁、虚拟主机及相关基于CMNET的因特网接入等增值电信服务;二、帝联公司应在每月开始的5日前缴纳上期通信费用,逾期不缴纳费用,应每日按所欠费用的0.3%向移动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30日未支付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服务;逾期60日未支付的,移动公司有权按业务终止处理。”另,双方间2018年8月23日的《IDC业务受理单》中明确:宽带价格按照72000元/G/年,账期为两个月,例如1月份的账3月份回款,否则宽带价格为100000元/G/年。合同签订后,移动公司按约履行义务。移动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15日和2018年12月21日通过邮件与帝联公司对账确认2018年8月、9月、10月、11月的通信费用账单,确定各月通信费用分别为260651元、123070元、158500元和112590元。帝联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和2019年5月21日支付了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两个月的费用,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50000元,剩余2018年10月、11月的通信费用至今未支付完毕。帝联公司已构成违约,移动公司有权要求帝联公司按约支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帝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移动公司与帝联公司曾就移动公司为帝联公司提供IDC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多次签订《IDC业务协议》。据《IDC业务协议》约定,IDC业务是指移动公司为帝联公司提供主机托管或租赁、机位或机柜租赁、带宽租赁、虚拟主机及相关基于CMNET的因特网接入等增值电信服务业务,在双方已签订的业务使用协议基础上,双方以《IDC业务受理单》的形式确认详细业务信息;帝联公司按本业务协议业务受理单选择按月计费的,通信费的周期为每月第一天0时至最后一天24时,帝联公司应在每月开始的5日前缴纳上期通信费用,逾期不缴纳费用,应每日按所欠费用的0.3%向移动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30日未支付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服务,暂停服务期间移动公司仍有权利向帝联公司收取月费、逾期违约金,逾期60日未支付的,移动公司有权按业务终止处理。 此外,移动公司填写过多份《IDC业务受理单》,帝联公司均已盖章确认。《IDC业务受理单》载明了IDC服务项目及计费方式等内容。其中,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的《IDC业务受理单》载明,IDC基础服务包括5个机柜、1个免费IP、增加IP地址数127个、4个10G端口、12G带宽保底;每个机柜60000元/年,机柜费用300000元/年,每个***口3G保底,带宽按照72000元/G/年,带宽费用864000元/年,合同总金额1164000元/年;合同计费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账期为两个月,例如1月费的账单3月底回款,否则带宽价格为100000元/G/年,原合同于2018年8月底终止,按新合同执行。2018年10月30日的《IDC业务受理单》载明,IDC基础服务包括4个机柜、1个免费IP、增加IP地址数127个、4个10G端口、12G带宽保底;每个机柜按照60000元/年,4个机柜费用共计240000元/年,每个***口3G保底,带宽按照56400元/G/年,带宽费用676800元/年,赠送128个IP,合同总金额为916800元/年;合同开始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原签订的IDC协议于2018年10月31日终止,按本合同执行。 2018年11月,帝联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移动公司申请清退,要求“减少带宽40000M,减少保底12000M,减4个万兆光口端口,减机柜4个,减IP128个,时间12月1日前”。 移动公司和帝联公司曾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月账单。移动公司认可帝联公司已支付2018年9月之前的服务费。针对2018年10月的服务费,双方于2018年11月16日确认10月流量按22.25G计费,10月账单金额为158500元。针对2018年11月的服务费,双方于2018年12月21日确认11月流量按19.7G计费,11月账单金额为112590元。 上述事实有移动公司提供的《IDC业务协议》《IDC业务受理单》、邮件、中国建设银行回单以及移动公司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移动公司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移动公司与帝联公司签订的《IDC业务协议》以及达成一致意见的《IDC业务受理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间的约定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账单的实际确认时间,在移动公司提供电信服务后,帝联公司分别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在《IDC业务受理单》中明确约定)、2018年12月26日前(本院酌情按双方的账单确认时间加上《IDC业务协议》约定的上月费用次月5日前支付的“5日”履行期限确定)各支付2018年10月的电信服务费158500元、2018年11月的电信服务费112590元。对于已付款情况,***联公司负举证责任,现帝联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付款情况,故本院根据移动公司的自认确定帝联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支付了50000元,可见帝联公司并未按时足额支付电信服务费,已构成违约,移动公司有权要求帝联公司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关于继续履行部分。双方在电子邮件中确认的2018年10月的服务费乃根据帝联公司能够及时付款的标准确定,现帝联公司并未按约支付服务费,移动公司主张根据《IDC业务受理单》约定,带宽价格调整为100000元/G/年并无不当。结合双方对流量的确定,帝联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服务费210416.67元(100000元/G÷12×22.25G+60000元÷12×5)。关于2018年11月的服务费,双方并无调整收费标准的约定,故可以双方在电子邮件中确定的金额112590元为准。至于移动公司自认于2019年12月31日收取的50000元,移动公司主张先行抵充违约金,既无合同约定又缺乏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2018年10月、11月电信服务费的种类、到期时间、有无担保、负担等具体情况,本院认定该50000元应先行抵充2018年12月26日前需支付的服务费。因此,帝联公司需向移动公司支付2018年10月电信服务费210416.67元、11月电信服务费62590元(112590元-50000元),合计273006.67元。 关于违约金部分。双方在《IDC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帝联公司逾期不缴纳通信费用,应每日按所欠费用的0.3%向移动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现移动公司主张的按年利率24%计付的违约金标准低于双方约定,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前述确定的应付服务费和已付服务费的时间、金额,帝联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需分段计算,其中2018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1125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32300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1月1日以后以27300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综上,本院对移动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帝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支付服务费273006.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8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112590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323006.67元为基数,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73006.6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3元(已减半,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476元,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97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