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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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1555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69108R),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