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路桥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宁0106行初28号
原告***,男,住陕西省定边县。
委托代理人牟美灵,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宁夏永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西,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第三人宁夏永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以原告和被告协商一致,妥善解决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问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