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宁0106行初183号
原告贾宁宁,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陕西省定边县冯地坑乡。
委托代理人牟美灵,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全智,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永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生虎,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宁宁诉被告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贾宁宁于2017年1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起申请,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涉案行政纠纷适格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宁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宁宁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焦娟朋
人民陪审员 邓伟忠
人民陪审员 张晓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