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上林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5666号 原告: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南光路286号水木一方大厦1栋17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上林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六泉路上上国风美郡12号楼2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上林苑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