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发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蒋某;广安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广安某乙有限公司;广安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03民初147号 原告:蒋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X腾山,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安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甲。 被告:广安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被告:广安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蒋某与被告广安某乙有限公司、广安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广安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