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捷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3782号

原告: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高美云安小区D幢8单元第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兵,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知伦,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深圳市鸿捷源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202栋3层388。

法定代表人:田小兰,副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伯朋,佛山市中迪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到庭)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42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做出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4月17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9月3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第三人就专利号为201621298859.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被告在该决定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诉称:一、“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且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审查决定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的附图1所公开,认定错误,导致结论错误。1、审查决定认为“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摄像机构2、3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进而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直接得出,摄像机构2、3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

而根据审查指南第三章第2.3节规定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锐角特征属于尺寸的限定,在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没有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审查决定认定根据对比文件2的附图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2、对比文件2的检测原理和检测方式与本专利基本相同,检测结构的不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中得到任何启示。3、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口审时,原告做了限缩式陈述“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锐角小于75度”。4、“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即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即识别真正的外观缺陷烟支,提高该装置的检测精度及检测率。”

二、审查决定中区别技术特征划分错误,导致结论错误。

在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机”与本专利中的“相机”属于不同的物件,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相同,技术效果也不相同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

审查决定中认定:对比文件1中烟支外观检测装置的“第一摄像机单元220”对应于本专利的“相机组件Ⅱ”,“第二摄像机单元230”对应于本专利的“相机组件I”;对比文件1中第一摄像单元220包括第一摄像机A和第二摄像机B,第二摄像单元230包括第二摄像机C和第二摄像机D,对应于本专利的“每个相机组件包括有至少两个相机和镜头”。

1、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机”与本专利中的“相机”属于不同的物件。摄像机的主要功能是拍摄多张连续的照片组成的视频(逐行扫描),照相机主要是拍摄单张照片(全局曝光),照相机可控的参数较多,拍摄的效果都比摄像机好,作为在线烟支检测,要取到烟支这种高速运动的物体的图像,必须要用全局曝光的相机拍照,也就是在曝光时间内整个画面的参数都存下,再一个一个读出,从而保证图片不会因为物体运动而变形。而摄像机都是采取逐行扫描或隔行扫描的方式曝光,如果拍摄物高速运动,拍出的图像会严重变形。

2、对比文件1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的空间存在烟沫灰尘的干扰问题,提高该装置的检测精度,降低误剔率(本专利第[0004]段记载)。对比文件1是为了解决人工检测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漏检率高的问题(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记载),对比文件1使用两组拍摄单元,每组摄像单元包括两个成九十度的摄像机,目的是获取一根烟的四个方向的图像,根据其说明书的记载,图像没有重合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照全烟支的表面,因此不能解决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的空间存在烟沫灰尘的干扰问题,误剔率很高,无法进行实际运用。即对比文件1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的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

3、对比文件1公开的“摄像机”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记载“相机”的作用不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摄像机的作用是拍摄一根烟的四个方向的图像,该4张图像包含了一根烟支的所有外观信息,用于检测烟支外观缺陷,不能排除杂物和烟沫灰尘干扰。本专利限定的“相机组件I(4)和相机组件II(5),每个相机组件包括有至少两个相机和镜头(7),互成锐角”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对同一烟支的同一个侧面互成锐角的进行两次成像,识别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的空间存在的烟沫灰尘,以及真正的外观缺陷烟支,提高该装置的检测精度及检测率。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无效决定和司法判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2012)知行字第3号判决书):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是指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实际起的作用,而不是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客观上可具有的作用的全集。

三、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一直想解决将相机用于卷烟机在线检测烟支外观质量,但是鉴于在实际运用中,误剔除率奇高的问题,已形成技术偏见,用相机检测烟支外观缺陷不能在卷烟机上实际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的上述技术偏见,具有论文证据支持(反证1-3):在《机器视觉技术在烟草行业的应用状况》。在《基于机器视觉的外观检测系统在烟草行业中的应用技术》《机器视觉技术在烟草行业的应用》文章中,同样持有相同观点,即机器视觉技术只能够用于烟包检测、条包检测;烟支检测只能够检测香烟小包中缺支、缺嘴、空头、反支等情况,不能用在卷烟机上适时在线检测烟支缺陷。

原告长期研究烟支外观缺陷检测,发现通过两个相机拍摄具有重合的烟支图像(具体解决方式是通过两个相机的摄像方向成锐角的结构),通过对重合的图像进行图像识别,可以解决误剔率高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提出,完全克服了误剔率高的技术问题,能够将误剔率降低到3%以下。

审查决定中认定“原告认为反证1-3能够证明本领域存在如下技术偏见:用相机在线检测烟支外观缺陷不能在卷烟机上使用,然而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即背景技术部分已经认为基于机器视觉的卷烟机烟支外观视觉检测装置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由此可见本领域并不存在上述技术偏见。”虽然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引用了一个原告自己申请的专利,但是在背景技术部分接着就说了“但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任意一个相机仅拍摄烟支的一个侧面,整个烟支表面是通过两个相机拍摄后合成的,若任意一个相机的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空间存在烟沫灰尘,则合成后的图像反馈至计算机就存在缺陷,被计算机误判为不合格的烟支,而此问题就会导致大批量烟支均被判定为不合格,直至技术员发现该问题,并清理相机镜头后才能恢复正常,期间大量烟支被误判为不合格,不但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增加,还会降低生产效率”,从而得出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说明反证1-3指出的问题,一直存在。

四、本实用新型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原告参加中国创业创新大赛的参赛项目为“基于机器视觉的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参赛项目占去年企业收入比例的35%)(反证第15页),而本专利的名称为“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明显具有关联性。本实用新型产品的推出,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烟厂已经采购约一百多台,本专利技术参加第八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先进制造行业总决赛优秀企业称号,涉案原告是云南唯一的一家获奖企业;本专利技术入围2019年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本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获政府资助。综上证据,本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原告所提交的反证一部分是公开的论文,一部分是通过网页直接打印的网页打印件,在口审时,已当庭通过第三人自己的手机演示了网页的真实性,能够打开,其三性应当被认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一项专利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取得商业上的成功,那么该项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创造名称: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

(三)专利号:201621298859.6

(四)申请日:2016年11月30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7年6月6日

(六)无效宣告请求日:2019年8月8日

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

1.一种卷烟机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安装在ZJ17、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卷烟机组接嘴机上,此类卷烟机组接嘴机按从左到右顺序分别设置有剔除鼓(1)检测鼓(2)以及调头鼓(3),其特征在于外观检测装置包括有两个相机组件,分别为相机组件Ⅰ(4)和相机组件Ⅱ(5),相机组件Ⅰ(4)设置在剔除鼓(1)右侧,其镜头面对剔除鼓(1)表面设置;相机组件Ⅱ(5)设置在检测鼓(2)左上方,其镜头面对检测鼓(2)表面设置;每个相机组件包括有至少两个相机和镜头(7);所述的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7)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

二、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0月0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49577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支外观检测方法、装置、系统和卷接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0):ZJ17卷接机的接装机将烟支1通过负压吸附在鼓轮的槽2上,烟支1随着鼓轮一起运行,在运行中完成烟支的包裹过程。在翻转鼓轮4之前的鼓轮上,每个槽上有两根烟,且这两根烟的朝向是相反的,翻转鼓轮4将朝向相反的烟支翻转后交接给检测鼓轮5,检测鼓轮5和其之后的鼓轮上的每个槽只有一根烟,且烟支朝向相同。烟支外观检测装置200还用于在确定当前烟支的外观不合格时,通过轴编码器信号监控不合格烟支所在位置,当不合格烟支运行到如图5所示的剔除鼓轮6上的剔除位置7时,向烟支剔除装置300发送烟支剔除信号。第一摄像单元220,用于在接收到控制单元210发送的触发信号时,拍摄检测鼓轮5上的烟支图像Xi。第一摄像单元220用于获取每根烟支一半的外观信息。第一摄像单元220包括至少一个第一摄像机,每一第一摄像机根据烟支外观检测装置200发送的触发信号拍摄一张第一烟支图像,其中,烟支图像Xi包括所述第一烟支图像。第二摄像单元230,用于在接收到控制单元210发送的触发信号时,拍摄剔除鼓轮6上剔除位置7前的烟支图像Yi。第二摄像单元230用于获取每根烟支另一半的外观信息。第二摄像单元230包括至少一个第二摄像机,每一第二摄像机根据烟支外观检测装置200发送的触发信号一张第二拍摄烟支图像,其中,烟支图像Yi包括所述第二烟支图像。图像处理单元240,用于将烟支图像Xi、Yi+N与预存的正常烟支图像进行比较,以判定第1根烟支的外观是否合格,其中,N为第一摄像单元220和第二摄像单元230拍摄位置相隔的槽数,第1根烟支为在轴编码器信号第1次为预定值时,处于第一摄像单元220拍摄位置的烟支;如图15所示,鼓轮上有烟支时,在检测鼓轮5和剔除鼓轮6上安装高速工业摄像机A、B、C、D,此时轴编码器输出的信号为M,具体如下:(1)如图16所示,第一摄像单元包括第一摄像机A和第一摄像机B,烟支图像Xi包括第一摄像机A拍摄的第一烟支图像Ai和第一摄像机B拍摄的第一烟支图像Bi。在检测鼓轮5上安装摄像机A和摄像机B,摄像机A和摄像机B的位置有如下要求:摄像机A的中心线EF和摄像机B的中心线GH互相垂直;EF和GH的交点与检测鼓轮5上的某根烟支16(该烟支可以是检测鼓轮5上的任一根烟支)的圆心I重合;摄像机A、B与烟支16的距离相同,即摄像机A与烟支16圆心的距离E工等于摄像机B与烟支16圆心的距离GI;∠EIG的角平分线JK经过检测鼓轮5的圆心L。按照上述方式装设的摄像机A和摄像机B摄像时,可分别准确获取烟支16至少1/4的外观信息。(2)如图17所示,第二摄像单元230包括第二摄像机C和第二摄像机D,烟支图像Yi包括第二摄像机C拍摄的第二烟支图像C,和第二摄像机D拍摄的第二烟支图像Di。在剔除鼓轮6上安装摄像机C和摄像机D,摄像机C和摄像机D的位置有如下要求:摄像机C的中心线OP和摄像机D的中心线QR互相垂直;OP和QR的交点与剔除鼓轮6上的某根烟支17(该烟支可以是检测鼓轮6的剔除位置7之前的任一根烟支)的圆心5重合;摄像机C、D与烟支17的距离相同,即摄像机C与烟支17圆心的距离05等于摄像机D与烟支17圆心的距离QS;∠OSQ的角平分线TU经过剔除鼓轮6的圆心V。按照上述方式装设的摄像机C和摄像机D摄像时,可分别准确获取烟支17至少1/4的外观信息。

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07年9月5日、公开号为CN10lO298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烟草加工工业产品的光学控制,并具体公开了“烟草加工工业的产品4,例如卷烟棒位于控制区1中。产品4借助机构8单层排列地运动通过该控制区。控制区1通过封闭的曲线形式的虚线表示。机构7用于照明控制区1,特别是照明产品4的表面5。两个摄像机构2、3对准表面5,这些摄像机构和用于分析由这些摄像机构2、3拍摄的照片的机构9连接。这两个摄像机构2、3错位地和彼此成角度地设置,即从不同的方向对表面5进行拍摄。此外,还在表面5和摄像机构2、3之间的控制区1中示出颗粒6。这个颗粒例如是脏物颗粒或者是烟草碎屑。由摄像机构2拍摄的照片反映在产品4的表面5上位置6b中的颗粒6,如不均匀性,此时比较了到位置6b的相应的虚线的走向。而由摄像机构3拍摄的照片则反映在产品4的表面5上位置6a中的颗粒6,如不均匀性,此时比较了到位置6a的相应虚线的走向。由两个摄像机构2、3所拍摄的区城分别通过直线21、22和31、32限制。将这两张照片传输到分析机构9。在那里对属于这些照片的数据彼此进行比较,其中确定在两个位置6a和6b上的不均匀性。因为这两个位置6a和6b彼此不相符所以分析机构9如此地分析这个测量结果,即在该产品4的表面5上不会存在不均匀性;只有当两个照片表面具有不均匀性的位置,即卷烟的表面上恰好一个部位存在不均匀性,则认为在卷烟的表面上存在不均匀性,例如孔或者污点。若情况不是样,也就是当在照片上在两个不同的位置上确定有不均匀性时,则这个矛盾这样解决,即所述不均匀性是由于在产品,例如卷烟的表面和摄像机构之间的控制区中的起干扰作用的颗粒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中,按照根据本发明的方法所述分析提供在产品表面上不存在不均匀性的信息。若在照片上没有拍摄到不均匀性,则同样认为在该产品上没有不均匀性.其结果是这个产品不被作为有缺陷产品而剔除”(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O3995007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反证1:刊登在《中国农业科技导报》第2011年第13卷第4期的标题为“机器视觉技术在烟草行业的应用状况”一文的复印件。

反证2:百度文库网站上收录的、网址为https://wenku.baidu.com/view/896027a15ef7ba04b733b47.html的题为“基于机器视觉的外观检测系统在烟草行业中的应用技术”一文的复印件。

反证3:刊登在《技术创新与应用》第2008年第6期的题为“机器视觉技术在烟草行业的应用”一文的复印件。

反证4:请求人声称的本专利的相关产品实际安装使用的照片的复印件。

反证5: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网站上有关专利权人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相关网页以及相关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反证6:云南创新创业大赛网站上有关专利权人参与云南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相关网页的复印件。

反证7:西山区科学技术局、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和西苑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签订的2018年西山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复印件。

三、其他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于被诉决定案由、及区别技术特征(1)的认定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公开文本、对比文件1-3、反证1-7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卷烟机组的型号,本专利的烟支外观检测装置除可安装在ZJ17卷烟机组接嘴机上,还可安装在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卷烟机组接嘴机上,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检测装置安装在ZJ17卷烟机组接嘴机上。

(2)两个相机和镜头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角度不同,本专利中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而对比文件1中摄像机A和摄像机B之间垂直,摄像机C和摄像机D之间也垂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安装于ZJ17型号卷烟机组的接嘴机上,又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所述,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的卷烟机组接嘴机与ZJ17型号的卷烟机组接嘴机结构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烟支外观检测装置安装于具有相同接嘴机结构的PROTOS70、PROTOS90S、PROTOS2C、ZJ112或ZJ118型号的卷烟机组接嘴机上,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中同一相机组件的任意两个相机和镜头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的目的在于识别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的空间存在的烟沫灰尘,以及真正的外观缺陷烟支,提高装置的检测精度及检测率(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0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及其技术效果的描述可以得出:本专利中成锐角的两个相机对同一烟支的同一侧面分别进行成像,两次成像存在重叠区域,对两次成像的重叠区域进行检测时,如果检测出两次成像中的缺陷均出现在烟支的同一位置,即可判断该缺陷为烟支本身具有的缺陷,如果两次成像中的缺陷出现在烟支的不同位置,或者只有一个相机的成像中检测出缺陷,而另一相机的成像不存在缺陷,即可判断该缺陷并非烟支本身所具有,而是镜头表面附着杂物或取像的空间存在的烟沫灰尘等,由此可以检测出真正的外观缺陷烟支。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对卷烟、过滤条等棒形或条形烟草加工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分析的装置,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基本相同,为了避免卷烟的表面5和摄像机构2、3之间的控制区中的颗粒6对产品质量进行干扰,两个摄像机构2、3从不同的方向对卷烟的表面5进行拍摄,且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摄像机构2、3的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由此,只有当两个照片中卷烟的表面上同一个部位存在例如孔或者污点等不均匀性,则认为卷烟的表面上存在孔或者污点等不均匀性,否则当照片上孔或者污点等不均匀性位于两个不同的位置时,则认为该不均匀性是由于颗粒6所导致,产品本身并不是缺陷产品。因此,被告认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检测真正的外观缺陷烟支,提高装置的检测精度及检测率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此外,原告主张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系由被告自对比文件2的附图1测量得出,不应视为公开该区别特征。本院认为,结合前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中两个摄像机之间只有出于锐角时才能实现拍摄图像进行烟卷外表检测的功能,且庭审中各方均表示,若不同摄像机拍摄图像之间的夹角为直角,则无法实现相关技术方案的检测功能。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地确定两个摄像头图像采集方向之间的夹角为锐角。被诉决定认定正确。

原告主张对比文件1中“摄像机”与本专利中的“相机”属于不同的物件,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相同,技术效果也不相同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机”能够拍摄烟支的图像,与本专利中的“相机”所起的作用相同,可以对应本专利中的“相机”。

原告主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已经说明基于机器视觉的卷烟机烟支外观视觉检测装置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由此可见本领域并不存在上述技术偏见。

原告还主张本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对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均未明确指向相关成果与本专利直接相关,亦尚不足以证明原告通过本专利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云南远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爱媛
人 民 陪 审 员   黄振莺
人 民 陪 审 员   王艳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迁
书  记  员   雷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