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与春合旅游开发(天津)有限公司、海南三亚春邑浩辉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3民初11623号 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春合旅游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石佛村八方桥南12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三亚春邑浩辉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东侧B-2-8地块积木岛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园林规划设计院)与被告春合旅游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合旅游公司)、海南三亚春邑浩辉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旅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规划设计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春合旅游公司、三亚旅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园林规划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2万元及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盘山童话生态动物园概念设计工作,设计费(含税)共计80万元,合同对于原告应交付的设计成果及第一被告的付款进度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第一被告提交了初稿概念设计成果,第一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发送了《成果确认单》,载明原告提交的天津市盘山生态动物乐园的总体概念方案设计初稿汇报已经完成,第一被告对初稿设计成果确认,并通知原告将成果文件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的邮箱。原告按照合同及《成果确认单》的约定履行了交付初稿设计成果的义务,第一被告应支付前两笔设计费56万元,但是第一被告仅仅支付了24万元,至今尚欠原告设计费32万元。因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春合旅游公司、三亚旅业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9年10月25日,原告园林规划设计院(乙方)与第一被告春合旅游公司(甲方)签订了《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第一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盘山童话生态动物园概念设计工作。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含税)共计80万元,其中合同价款754,716.98元,税款45,283.02元;对于付款进度合同约定:第一次付费时间为签订设计合同三个工作日内付设计费24万元;第二次付费时间为初稿概念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向甲方交付该阶段全部设计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32万元;第三次付费时间为终稿概念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向甲方交付该阶段全部设计文件三个工作日内付设计费24万元。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先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的7.1.3约定,发包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且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设计人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天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春合旅游公司提交了初稿概念设计成果,2019年12月31日,被告春合旅游公司向原告发送了《成果确认单》,成果确认单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贵公司提交的天津市盘山生态动物乐园的总体概念方案设计初稿汇报已经完成,我方对初稿设计成果确认,后续修改意见会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并要求原告将成果文件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的邮箱。 2020年3月30日,园林规划设计院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的方式向春合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开第二笔设计费用的发票,被告春合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先别开了,受疫情影响,集团现金流出了点问题,看看复工后,有啥变化没有。咱再商量吧。” 原告园林规划设计院主张,被告春合旅游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发送了《成果确认单》,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春合旅游公司应于2020年1月3日前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费32万元,因其未按时支付,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但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较高,故自愿放弃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另查明,被告春合旅游公司系三亚旅业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春合旅游公司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没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案中,原告园林规划设计院与被告春合旅游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处理本案争议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园林规划设计院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初稿概念设计义务,并得到了被告春合旅游公司的成果确认,被告春合旅游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费用32万元,被告春合旅游公司未按时支付设计费,必然造成原告园林规划设计院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春合旅游公司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费及利息损失事实清楚,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春合旅游公司系三亚旅业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三亚旅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春合旅游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原告园林规划设计院要求三亚旅业公司对未付的设计费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春合旅游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费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海南三亚春邑浩辉旅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付款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春合旅游开发(天津)有限公司、海南三亚春邑浩辉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