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致联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致联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翰林汇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4788号 原告:厦门翰林汇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1号601**N6-1、N6-2、N6-3、N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86062F。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致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高新技术园岐山路386号(2号楼)宏益华集团总部综合体第七层701、702、703、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570Y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翰林汇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致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翰林汇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翰林汇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协议,厦门致联科技有限公司已将货款全部支付厦门翰林汇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翰林汇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