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铭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奇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7394号
原告:上海奇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奇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奇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珑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5.30元,减半收取,计962.65元,财产保全费用870.1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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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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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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