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

国网某供电分公司、镇江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1102民初1361号 原告:国网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负责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国网某供电分公司与镇江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某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46486.39元、违约金16799元,合计63285.39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以及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高压供电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9月2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向原告交纳电费;用电地址为镇江大港新区;用电容量为1250千伏安;合同有效期为伍年;双方发生争议时,向供电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事宜。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电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缴纳电费。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截至2023年1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电费46486.39元、违约金16799元,合计63285.39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镇江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未答辩。 原告国网某供电分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1.《高压供用电合同》复印件1件,2.欠费明细盖章打印件1份、国网电费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件1份等证据;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真实、合法,与本案争议具有关联性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经营电力供应、电力管理等业务。2020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xxxx、用户编号:xxxx)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向原告交纳电费;合同有效期为伍年,用电人用电地址为镇江大港新区;用电分类为大工业用电;用电人共有壹个受电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1250千伏安/千瓦;每月用电总量的90%执行大工业电价,10%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均为每月浮动;供用电双方以抄表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方式为原告为被告安装智能电能表、负荷管理终端,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的,当装置故障时,以现场人工抄录数据为准;原告按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被告收取电费,交费时间为抄表结算后5日内,超出该时段起第二天视为逾期;原告委托银行向被告采取分次(每月三次)划拨的方式收取电费,被告负责向其开户银行(开户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某支行,账号:11×××25)授权,以方便原告通过银行托收电费;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期限及时足额交付电费;对正常抄表后仍有欠费的,被告应在电费结算(即抄表)后5日交清电费,逾期将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付,但累计不超过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交纳电费应先冲抵欠付电费后再冲抵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时,如友好协商不成,向供电人(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就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做了约定。在履行上述《高压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供电服务。 审理中,原告确认,第一,被告自2022年2月起开始欠付电费,截止2022年11月,被告应付电费共计81530.36元,实缴电费共计35043.97元,共欠原告电费46486.39元,故向法提起诉讼。第二,即使被告支部了部分电费,在计算违约金上限时仍然按照被告原先欠付的电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上限。 本院认为,第一,本案虽以合同纠纷为立案案由,但综合原告陈述、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系围绕案涉《高压供用电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因此,应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审理本案。 第二,供用电合同系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本案中,《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供电义务、缴费义务、电价标准、收费方式等约定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付费义务,被告未能按期足额缴纳电费,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电费46486.39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系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从中可以看出,违约金的承担与否以及具体的数额,均以当事人存在未按约履行合同等违约情形为前提。本案中,原告确认被告自2022年2月起至11月止实际欠付的电费为46486.39元,且案涉《高压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上限为“不超过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畸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因此,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收益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将违约金数额酌定为13945.92元(46486.39元×30%)。 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视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四十九条、第六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江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某供电分公司支付电费46486.39元、违约金13945.92元,合计60432.31元。 二、驳回原告国网某供电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61元,由原告国网某供电分公司负担61元,由被告镇江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一账号”的要求,请与本案的案件承办人员确认上诉缴费的具体账号),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