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91民初50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江苏某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