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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91民初50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江苏某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