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

某某、某某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江苏芳满庭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1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芳满庭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金润大道**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观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金润大道**号**幢**室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被上诉人江苏芳满庭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满庭公司)、被上诉人江苏观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上诉人在11月6日开庭时已将诉求三赔偿数额变更过了,但判决书上还是原来的。2、被上诉人芳满庭公司、观仁公司将所有证据超期举证,在开庭时搞证据袭击,没有给上诉人法定期限内答辩。3、判决书第5页本院认为第二项根本没有质证。4、第三项对上诉人要求电表恢复原状的概念搞混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供电公司答辩称,我方和上诉人之间没有供电合同关系,也没有对上诉人实施过停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芳满庭公司、观仁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是从他人手中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是商业用房,原始合同中载明不得改变原来的商业用途。上诉人受让该房屋后作为普通住宅出租或自行居住,违约在先,后果自行承担。二、原来工业品城的开发商和管理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我方进驻管理是通过润州区政府会议纪要和工业品城开发商的委托。并且我方进驻后及时与大部分业主进行了沟通,征得了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对此,我方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了公共设施的改造升级。上诉人从中受益应当支付市场管理服务费。三、供电公司供电责任仅限于原工业品城户外10千伏架空线路,进入工业品城的入户及每个商户的电表均是我方配置、安装、管理。我方进驻后补交了原来工业品城所欠的电费十几万元。因此,现业主均是二次供电供水,上诉人未充值,故无法用电的后果,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多次审理已经查明事实,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供电公司、芳满庭公司、观仁公司恢复供电;2、将电表恢复原状;3、判令供电公司、芳满庭公司、观仁公司赔偿损失:2018年5月1日前赔偿37246.63元,在2018年5月1日后每日赔偿131.5元计算,一直到恢复用电为止(原审判决书对该第三项诉讼请求记载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镇江国际工业品城(以下简称工业品城)系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城公司)及镇江国际工业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品城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该工业品城商业房的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可以选择自主经营,也可选择委托工业品城公司对外招租和管理。商业房出售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若买受人选择自主经营所购商品房,则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必须签署《业主临时公约》,服从工业品城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在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与工业品城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第二条约定,若买受人选择委托经营管理所购商品房,则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必须签署《业主临时公约》、《镇江国际工业品城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委托书》,将所购商业用房全权委托工业品城公司外招租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按约定执行。工业品城原用电人为工业品城公司,被告供电公司依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将电力供至工业品城户外10千伏架空线路电杆,然后由工业品城公司向各商铺转供电。 2015年7月1日,商贸城公司及工业品城公司(甲方)与被告观仁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工业品城项目的各项经营权、管理权、场地使用权全权委托给乙方,乙方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租;委托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35年6月30日止;自2015年7月1日起该项目范围内的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关于该项目应收但未收到的租金、物管费等应收帐款一并转交给乙方,收益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联系已经销售房屋的业主,与其洽谈协调经营和管理等相关事宜。2015年9月10日,被告供电公司与被告观仁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将工业品城用电人变更为观仁公司。 商贸城公司及工业品城公司将工业品城的经营管理权交付观仁公司后,观仁公司将物业服务交由被告芳满庭公司具体管理。芳满庭公司将各商铺的用电电表改为充值卡充值,先付费后用电。庭审中,芳满庭公司提供了部分工业品城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发票,以此证明工业品城由芳满庭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2013年6月,***、***从他人处购得工业品城D06幢第3层112室,不动产登记为***、***共同共有。2016年8月28日,***、***为其电表充值100元。后因芳满庭公司要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选择自主经营并支付物业服务费,或委托芳满庭公司经营,***、***予以拒绝,于是芳满庭公司未能同意***、***为电表充值的要求。审理中,***、***称因芳满庭公司未能为其房屋供电,导致其商铺未能出租、自己在外租赁房屋产生了损失,要求供电公司、芳满庭公司、观仁公司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一、供电公司与***、***之间无供用电合同关系,也未对***、***实施停电行为,故***、***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的约定,工业品城D6幢112室的原业主,在购房后,选择自主经营,与工业品城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原业主与工业品城公司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业主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工业品城公司有向包括***、***在内的工业品城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因电力系业主使用物业的必要条件,故向业主转供电系工业品城公司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通过向原业主购买取得工业品城D6幢112室物业后,其原业主应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由***、***承受。工业品城公司将对工业品城的物业管理移交给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后,原工业品城公司应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由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承受。故***、***要求被告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提供用电充值服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以***、***未支付物业服务费而拒绝提供供电服务,无法律依据。但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可就***、***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另行主张权利。三、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将电表更换成充值卡充值电表,系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在物业服务中使用先进设备以提高服务效率,该更换行为未增加***、***负担,***、***的用电权利仅限于获得计量准确的电力,***、***要求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恢复原电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四、工业品城的经营模式为业主可以选择自主经营并支付物业服务费,也可以选择委托经营。即原工业品城公司对工业品城具有经营管理、服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该经营管理、服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已由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受让取得。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对工业品城进行经营管理必然有资金的付出,按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从双方诉辩意见可以看出,本案纠纷的起因系***、***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导致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拒绝提供电表充值服务,即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故对***、***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芳满庭公司、观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所有的镇江国际工业品城D6幢112室提供用电充值服务、恢复供电的义务。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根据上诉人***的申请,依法调取了镇江国际工业品城D6幢112室原业主***与商贸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质证,***表示:认可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并指出合同附件4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按揭贷款的,并没有物业合同的相关条款。由此可知,被上诉人于一审中提供的合同附件4加入物业合同的相关条款,是伪造证据。该合同附件3第九条内容是一户一电表一水表,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中附件3上只有一户一电表。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与***及其他业主的合同内容不一样,其代理人却说合同是格式化的,是一样的。芳满庭公司、观仁公司质证认为:对法院调取的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工业品城销售的商铺分为买受人自营和买受人商铺委托给工业品城公司经营。***当时就是委托经营,因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就没有关于物业的相关约定。 芳满庭公司、观仁公司于二审期间举证:1、国际工业品城商铺委托管理合同B,拟证明***与工业品城公司存在商铺委托关系。2、***收回托管房屋报告,拟证明***与工业品城公司存在物业水电费的约定。3、交房验房表,拟证明工业品城欠***商铺托管租金,该租金用于冲抵***应缴的市场管理费(物业费)和维修基金。4、交付清单、钥匙移交表,拟证明***收回商铺房屋。5、调整市场管理费的通知,拟证明工业品城一直存在物业管理和物业费。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上诉人所补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法、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工业品城是商业主体有意识地开发培育的一个市场,商铺业主可委托市场的经营管理公司经营,也可以自营。业主对自有商铺的自营也离不开管理公司对市场整体的管理和服务。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继受了原工业品城的经营管理、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后,按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作为工业品城的业主,与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因物业管理服务以及收取物业管理费引发矛盾,均有一定的过错。加之,上诉人***、***所举证明损失之证据材料,并不能充分证明系因被上诉人停电所产生的损失。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为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安装充值卡电表,符合该市场发展的整体利益。一审法院已经判决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向上诉人***、***履行提供用电充值服务,恢复供电。因此,上诉人***、***要求观仁公司和芳满庭公司恢复为原电表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