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1民初53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嘉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宝塔路99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MB76M61。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宝塔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834754298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江市嘉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嘉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嘉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