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156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2号。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