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02民初2642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
负责人:郑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姚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某有限公司镇江供电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