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12573号
申请人: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8186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汾洪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永镇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8202005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汾洪江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提出保全申请,并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汾洪江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汾洪江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