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02民初8887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818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临淮路八里杠小区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UE97U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