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财保21号
申请人: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81863。
法定代表人:席贻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
法定代表人:张那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1139.79元。申请人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5071139.79元保险进行担保(保单号299349904132020000025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1139.79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马欣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尹林浩
书记员金如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