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20882号
原告:上海亿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塘外经济小区C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季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5幢19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亿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季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亿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上海亿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43.24元,由原告上海亿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