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巫结红,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万向运动装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万向运动装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安徽万向运动装备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569元和运费2270元,以及上述款项102839元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2014)穗花法执字第3662号案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合肥市瑶台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需等待函复协助查询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在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合肥市瑶台区人民法院函复结果再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穗花法执字第36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