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灵民初字第02853号
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富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