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26962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上海某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梁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