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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某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26962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丙有限公司、上海某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梁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