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4219号 原告:***,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诉被告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