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86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华,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烨,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路598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龙,男,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中太华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080号72幢6A层08、09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080号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邵明峰,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永林,男,1953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华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0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2年3月15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军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汤泽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