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2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立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沪0112民初18919号民事调解书,已为本院立案。执行中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9日作出(2019)沪03破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新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现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当,应予驳回。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应该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其所有的债权都要通过破产程序统一清偿。现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处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其债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焕挺
审 判 员 袁 辰
审 判 员 沈璠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王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