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29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立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沪0112民初18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76,12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041.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161.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袁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超
书 记 员 王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