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29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立秀,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沪E6XXXX、沪GCXXXX的小型汽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何焕挺
审 判 员 袁 辰
审 判 员 沈璠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王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