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2652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45.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7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