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6民初2587号
原告:湖北华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7035594E,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金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北华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