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5民终2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155761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原宜昌华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金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703559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辨和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庭审查明侵权责任主体,由侵权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如确实无法查明侵权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再适用平衡原则。原审通过庭审己经查明“***用管道疏通机从下水管道在检查井的出口处深入下水道管道内进行疏通,从管道内清理出毛巾等杂物后,管道就畅通了,案涉房屋的大便器可以正常排水”,这足以说明造成管道堵塞的原因是该栋房屋的业主们使用不当所导致,并非房屋下水道排水的设计和质量问题。本案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是该栋房屋的存在不当使用的业主,而非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二、原审说理逻辑明显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给社会道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案涉小区房屋的排水设施均已由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且房屋和排水设施也早已过保修期。即便在保修期内,如果是业主使用不当,将衣物杂物丢进下水道造成堵塞,也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承担责任。万富公司和物业公司基于社会和谐稳定和良善之心,为避免业主邻里之间的纠纷,才自掏腰包主动将小区内所有一楼住户的排水改成独立排放,该整改行为并非是其法定义务,与***的财产损害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整改下水道的原因亦不是判决书中所称的下水管道尚有优化空间,真正存在优化空间的是该栋楼的业主不当使用习惯和***的诉讼方案。万富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大量判例,均是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却对类案检索置之不理,违反同案同判的审判原则。如果原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今后业主们但凡发生此类事件,不会约束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只会诿过他人,给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冲击。一审判决明显是对做好事的善良人群的伤害,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及时纠正一审判决,维护法律的公正。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1.2017年9月2日,物业公司向万富公司报告该楼段存在下水道堵塞隐患,要求整改。2018年8月23日,物业公司向万富公司报告该楼段存在下水道堵塞隐患,***该楼栋下水道曾经被堵塞过,物业公司据此要求整改101-104楼段下水道。2.2021年3月26日,物业公司向***出具情况说明,称2021年3月24日晚上因污水管粪便堵塞浸泡了整个房屋。3.2021年6月11日期间,万富公司将***房屋下水道整改,有相关照片已经提交一审法院。4.万富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该楼段1-6号楼的下水道存在堵塞,全部都进行了整改,以后不会存在下水道堵塞现象。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万富公司商品房下水道之前一直存在堵塞隐患,该隐患与***房屋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万富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梦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华梦公司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富公司、华梦公司共同赔偿***财产损失72556元;2.由万富公司、华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高**,每层两电梯四户。***所有的房屋是2号楼1单元一楼的103号房(以下称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20)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6号”,建筑面积75.64平方米,***单独所有。2021年3月24日晚,案涉房屋内无人居住。
2021年3月25日上午7时30分,华梦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小区雨水管及污水管网时,在地下车库发现顶部漏水下来,漏水处的上方就是案涉房屋的位置,工作人员当即给***打电话告知情况,***的妹妹***大约8点赶来打开了案涉房屋房门,华梦公司工作人员携带工具进入房内清扫,发现污水是从卫生间大便器(蹲坑)的出水口反向流出进入室内,遍布了整个房间地面。华梦公司工作人员随即联系管道疏通人员***到现场疏通,***用管道疏通机从下水管道在检查井的出口处伸入下水管道内进行疏通,从管道内清理出毛巾等杂物后,管道就畅通了,案涉房屋的大便器可以正常排水。华梦公司支付***劳务费200元。
次日,华梦公司工作人员***、***与***的亲属***、***共同清点了案涉房屋室内损失物品。
2021年4月7日,经***委托,湖北世博公正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鄂世博公正价字[2021]210406号《价格评估报告》:“夷陵区土门生物园一路98-2号房屋财产损失价格总计56656元”。***支付评估费3900元。
2021年4月15日,华梦公司对该单元二层至十八层中的十五户房屋业主进行下水道清理出杂物的排查,十五户业主均否认下水道清理出的杂物是由其家中冲入下水管道。
一审法院另查明:1.2013年11月7日,万富公司取得宜昌市规划局颁发的智慧城1-7#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2月3日,万富智慧城一期1#-7#楼及地下室项目取得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市竣备字[2016]第013号(高)《宜昌市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
2.华梦公司是万富智慧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3.2018年8月23日,华梦公司万富智慧城物业管理处致万富公司工程部《关于智慧城一期六号楼××101—104房排污管道的整改报告》称:“2017年9月2日,物业对小区空置房一楼、顶楼进行例行检查,发现6-101房厨房排污主管堵塞,房内全是污水杂物。2018年4月25日,6-104房厨房排污主管堵塞,因6-104是装修房,造成了橱柜泡水、大厅墙角多处损坏。虽然工程部派人进行了疏通和维修处理,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3个月后,2018年8月23日6-104房厨房排污主管再次堵塞漫水。其原因还是六号楼负一层有消防水池,从厨房到污水井的管道约30米长,而且是平面铺设,下水管进入污水井没有坡度容易造成堵塞。为了从根本解决此问题,让业主住的安心,望贵公司工程部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
4.为使下水管道不易堵塞,2021年6月11日至25日,万富公司投资对万富智慧城一期四栋楼(包括2号楼)所有一楼住户的排水管道进行优化改造:将一楼的下水管道单独通往检查井,使一楼独自使用管网。
一审法院认为:***陈述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万富公司、华梦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华梦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失职。2.万富公司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具体是下水管道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污水从一楼卫生间大便器下水口反向流出,致使***财产受损”;万富公司、华梦公司均否认其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华梦公司、万富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华梦公司是否应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明确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万富公司、华梦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其在庭审中陈述华梦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也有合同编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等条款,还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一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评判如下:
***举证有《万富智慧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用以证明华梦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物业服务事项”第二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落水管......沟渠、池、井......”、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一项“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约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华梦公司物业服务管理失职,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存在过错,导致***财产受损,华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华梦公司对包括下水管(落水管)、沟渠、池、井在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有维护管理之责,然而,造成案涉房屋内财产损失的原因是下水管道堵塞,而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根据在疏通下水管道时从管道中清理出毛巾等杂物的事实,可以认定是共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不当使用下水管道(掉入固体杂物)所致。下水管道封闭在业主家墙壁之中,客观上华梦公司无法进入业主家中对下水管道进行检查、维护管理,华梦公司对下水管道堵塞没有过错。
华梦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案涉房屋漏水,及时通知了***并立即组织人员对房屋的污水进行清洗、联系管道疏通人员及时疏通了管道,事后对案涉房屋的财产损失进行了清点、对楼上各住户进行了排查。
即,华梦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案涉房屋污水外溢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诉请华梦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万富公司是否应承担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万富公司是万富智慧城小区商品房的开发商、案涉房屋的出卖人。***主张:万富公司所售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具体是下水管道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污水外溢,致使***财产受损。
万富公司举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室排水平面图给排水施工图设计总说明、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交房公告等,用以证明: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万富智慧城一期七栋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按经专业评审机构通过且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图纸施工,于2016年2月3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万富公司登报公告2016年3月2日交房。
因万富公司已举证证实其所售案涉房屋系合格的建筑产品,而本案并无证明案涉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关于案涉房屋质量不合格(下水管道设计施工不合理)的主张,不能成立;***基于其案涉房屋质量不合格主张提出的要求万富公司对其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万富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2018年8月23日,华梦公司万富智慧城物业管理处致万富公司工程部的《关于智慧城一期六号楼××101—104房排污管道的整改报告》中提到“下水管进入污水井没有坡度容易造成堵塞。为了从根本解决此问题,让业主住的安心,望贵公司工程部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2021年6月11日至25日,万富公司出资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一楼住户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整改。
虽然案涉房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竣工验收合格,本案也没有证明案涉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但结合案涉房屋污水外溢之前的整改报告与之后实施的以使下水管道不容易堵塞为目的的整改(万富公司称之为“优化”),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交付时下水管道尚有优化空间。
***与万富公司系案涉房屋的买卖双方,因案涉房屋污水外溢确实造成了***的财产损失,而万富公司交付房屋时下水管道尚有优化空间(之后也确实进行了优化),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衡平双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酌定万富公司补偿***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万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款3万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一审案件受理费807元(已减半,***已预交),由万富公司负担350元,***负担457元。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宜昌华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变更为湖北华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7035594E,,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金发路**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然万富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开发商已举证证实其所售房屋系合格的建筑产品,其房屋质量不存在不合格。但2018年8月23日,华梦公司万富智慧城物业管理处致万富公司工程部的《关于智慧城一期六号楼××101—104房排污管道的整改报告》中称:2017年9月2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8月23日,万富智慧城六号楼××101—104房多次出现厨房排污主管道堵塞,并认为“下水管进入污水井没有坡度容易造成堵塞”;2021年6月11日至25日,万富公司也实际出资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所有一楼住户的排水管道进行了优化整改;本案中***的房屋管道出现堵塞在万富公司优化改造前,其房屋也在优化改造的范围内。前述事实已能说明,万富公司出售交付的房屋下水管道确实存在需要优化的空间,且在优化改造前也确实造成了***等住户房屋管道的堵塞,致使其财产生了相应损失。据此,一审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酌定万富公司支付***3万元补偿款,其认定具有合理性,并无不当。
万富公司主张本案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对案涉楼栋房屋使用不当的业主,其主张涉及到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当事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判决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万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