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振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968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振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8元,由原告***、***、***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