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968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振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8元,由原告***、***、***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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