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6民初26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申请人:孝感市新禹江河工程公司,住所孝感市北京路61号4栋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孝感市新禹江河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新禹江河工程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44,金额266216元。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6621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新禹江河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6621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44),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