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397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竟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S-8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竟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王 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