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11民初1031号
原告:湖南中卓装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李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产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卓装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李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卓装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卓装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