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卓装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阳市中卓钢构热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7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卓钢构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管理处监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8139803XL。
法定代表人:杨雄。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卓钢构热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5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4739.39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2596元(追缴),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卓钢构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25600.39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扣缴案件受理费2596元、执行费1757元,剩余款项121247.39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5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5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小丽
执行员  张 晗
执行员  魏灵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