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2民初6306号
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一般授权代理),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阙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4215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299.85元(以342151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4年1月18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10日,利息为人民币3299.85元);3.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常码头K1地块项目公共区域及样板间室内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常码头K1地块项目公共区域及样板间室内设计工作,合同金额为684302元,被告则需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合同价款。截至目前,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各付款节点均已达到。截至2025年1月23日,被告仅支付342151元合同款项,还余342151元合同款项未支付,原告已多次催款,被告仍不支付,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不仅应当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而且应基于迟延履约等事实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结合本案案情,认为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所签《设计服务合同》,某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向某乙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主要义务以及未履行合同第7.2条“乙方责任”及第9条“成本控制与设计概算”中的全部合同义务,无权向某乙公司主张支付其所诉请的设计服务费。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所签《设计服务合同》第二条、第四条、附件一《设计服务工作内容》及附件二《设计服务工作计划》的约定,某甲公司应当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概念设计阶段,应提供概念设计方案文本(电子版+实物)、设计说明、设计图纸、重点空间电脑效果图等;在深化设计及扩初设计阶段,应提供深化设计方案文本(电子版+实物)、提供对重点空间效果图进行调整、装修部位的平面、天花图及相应的图纸;在施工设计阶段及图纸绘制阶段,应提供扩初图、施工图、物料表、物料板(电子版加实物)、设计说明、设计图纸目录、各空间平、立、剖面图、节点大样图及门表、各必要部位的节点构造详图及放大样图、安装图等。以上设计成果均未按约定的期限、形式和要求提交给某乙公司,且截止本案开庭之日(2025年4月24日),仍未提交。由于以上各阶段成果提交是某乙公司各阶段付费的前提之一,且合同第7.2条及第9条约定的某甲公司责任与义务,某甲公司全未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某乙公司有权拒绝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要求。二、某甲公司要求支付设计费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费节点和其他前提条件。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第5.2条,某乙公司分8期支付设计费,其中第1-5期付费,合同约定的节点是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并经某乙公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鉴于某甲公司未项提交设计成果,更没有经某乙公司确认,以上付款节点均未满足。此外,《设计服务合同》第5.9条还约定,某甲公司请款,需“1、提交电子版设计成果,发包人备档;2、提交开发方提供的设计成果确认函;3、提交发包人请款流程所需的情况资料,即a、满足设计付款节点要求的设计文件电子版(设计文件名明确项目名称及单位);b、根据合同支付条款,提供相对应支付节点的设计成果确认函纸质版(需甲方签字确认)或竣工文件;c、请款申请:合同金额、已支付金额及比例、本次请款金额及比例、累计支付(含本次)金额及比例;d、合同复印件(总金额页、分项付款页)一份;e、发票在请款流程审批完成后提交(发票为专票,右下角需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账户信息需填写完整);f、天眼查诚信名单截图。不满足以上条件时甲方有权延缓支付进度。”以上条件均未满足,某乙公司有权延付。最后,《设计服务合同》第5.1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均需以甲方收到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支付的合同款项为前提,如付款期限届满但付款前提不满足,甲方有权顺延支付,不视为违约”,某乙公司未足额收到开发单位应付款,该付款前提不满足,某乙公司有权顺延。三、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前所述,某乙公司并没有违约逾期付款,不存在需要支付逾期利息的事实依据;且,退一万步讲,即便逾期付款,《设计服务合同》第12.1条约定“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某甲公司主张按LPR标准支付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依据。四、某甲公司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应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且某乙公司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1、某甲公司逾期不提交设计成果,每逾期一日,应按设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依照《设计服务合同》第12.2约定“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二《设计服务工作计划》明确规定了四个设计阶段成果提交期限,并约定“2022年9月10日需提交以上全部设计成果”,鉴于某甲公司至今未提交全部设计成果,故应就每一阶段逾期提交设计成果违约行为按约定标准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并经某乙公司确认之日为止,截止本案开庭之日(2025年4月24日)四个阶段成果逾期提交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09754.028元。2、某甲公司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应按设计费总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依照《设计服务合同》第6.2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更换设计负责人”,“乙方按照每人次金额为设计费总额的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设计负责人为***,中途未经某乙公司同意更换为陶金,故应向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即人民币6843.02元。3、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向某乙公司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对某乙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某乙公司有权扣除税差金额。依照《设计服务合同》第5.4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按照甲方要求开具适用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合同5.1“如乙方不能开具满足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所开增值税发票税率不足6%的,则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减税差金额”,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主张支付342151元,但并未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退一万步讲,即便某乙公司向其付款,某乙公司也有权扣除税差计人民币3873.41元。综上所述,某甲公司未按《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的主要义务及作为服务方应承担的绝大部分合同责任与义务,其索要设计费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提和条件,某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更不应当承担所谓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支付利息;某甲公司应就其逾期交付成果、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及未按约定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行为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且某乙公司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未开发票导致的税差及前述违约金。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某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甲方某乙公司与乙方某甲公司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常码头K1地块项目公共区域及样板间室内设计;设计规模:1936.34㎡;设计范围:展示样板房、迎宾楼公共部分(首层入户大堂、标准层)、公共部分(地下室电梯厅);项目所在地点:地处硚口区,南泥湾大道北,古田四路以西。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应按照合同附件一:《设计服务工作内容》,在本合同第四条及附件二《设计服务工作计划》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时,则乙方工作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甲方延误期限相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如下:概念设计阶段:甲乙双方正式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提交概念设计方案文本,成果形式为电子版+实物,提交份数4份;深化设计阶段:甲方确定概念设计方案文本后30个工作日提交深化设计方案文本,成果形式为电子版+实物,提交份数4份;图纸绘制阶段:甲方确定深化设计方案文本后30个工作日提交扩初图、施工图、物料表、物料板,成果形式为电子版+实物,提交份数10份;后期配合阶段:图纸绘制完成后,我方将积极配合施工现场至项目完工,成果名称:现场协助;成果形式:工程现场;提交份数:10份。展示样板房建筑面积188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850元,设计费159800元。迎宾楼建筑面积78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300元,设计费23400元。公共部分(首层入户大堂、标准层)建筑面积866.02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300元,设计费259806元。公共部分(地下室电梯厅)建筑面积804.32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300元,设计费241296元。设计服务费价税合计为人民币684302.00元,设计服务费=不含税价+增值税税额,(按法定增值税税率【6】%计算,如乙方不能开具满足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所开增值税发票税率不足6%,则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减税差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阶段设计服务费用明细及支付时间:第1次付费6.84302万元,占设计服务费用总价10%,签订合同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2次付费10.26453万元,占设计服务费用总价15%,完成规划方案(以取得方案批准意见书为准)、展示样板同精装方案、公共区域精装方案设计通过甲方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3次付费10.26453万元,占设计服务费用总价15%,完成展示样板间精装施工图、公共空间精装施工图设计通过甲方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4次付费6.84302万元,占设计服务费用总价10%,完成展示样板间精装施工图、公共空间精装施工图设计通过甲方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5次付费10.26453万元,占设计服务费用总价15%,配合完成各分项设计的材料选型及样板段施工,并经甲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6次付费10.26453万元,占设计服务费用总价15%,主体结构封顶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7次付费6.84302万元,占设计服务费用总价10%,各期外立面建设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8次付费6.84302万元,占设计服务费用总价10%,竣工验收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合计684302.00元。甲乙双方特别确认,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均需以甲方收到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支付的合同款项为前提,如付款期限届满但付款前提不满足,甲方有权顺延支付,不视为违约,对此乙方不持异议。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按照甲方要求开具适用税率(征收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不延迟的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和责任;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假、违法、无效或过期的,乙方应按照开票金额30%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阶段费用支付前,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交相应阶段设计成果及资料并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提供的资料及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或停止支付相应阶段费用。乙方请款所需:1、提交电子版设计成果,发包人备档:2、提交开发方提供的设计成果确认函:3、提交发包人请款流程所需的请款资料。不满足以上条件时甲方有权延缓支付进度。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限支付设计费且超过/个工作日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但乙方不得据此中止提交当期的工作成果及后续的任何服务。
2022年11月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金额为171075.50元的设计费发票。2022年11月9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171075.50元。2023年2月7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金额为171075.50元的设计费发票。2023年2月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171075.50元。
2024年10月15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单位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为新建居住项目(常码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发证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
2024年11月15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金额为273720.80元的设计费发票。
2024年11月18日,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某在微信上对某乙公司员工***说:“张某乙您好,请款资料和发票我们都提交至谢工了,请款的事宜真的麻烦您了。”***回复:“好的。”
2024年11月18日,阙某向某乙公司员工谢某发送金额为273720.80元的电子发票并说:“这是相应的电子发票。”谢某说:“没有看到设计成果确认函啊。”阙某说:“我和业主代表王某总沟通汇报了,他回复竣备证书已经给时代院了,他没有要给我们签字的工作流程。我和张某乙也汇报过相关情况,流程事宜真的麻烦您了。”谢某说:“跟张某长这边沟通了,我们这边找甲方要。某丙公司,可能就晚一点捏。”2025年1月24日,谢某向阙某发送资金支付审批单,资金支付审批单显示申请金额为273720.80元,项目累计形象进度为各期外立面建设完成,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成果已收到。2025年1月24日,谢某说:“我这边流程走上去了,看领导批复了。”
2025年4月8日,阙某说:“张某乙您好,我司经营状况也非常困难,作为小微企业也在努力维持生存。望贵司按合同支付我司常码头K1项目剩余设计费尾款合计342151元,否则只能等法院诉讼处理。”***回复:“好的,收到了。”2025年4月9日,***说:“公司回复,已收未付的,我司会尽快支付,未收到的10%我们会与开发方协商,协商结果会反馈给贵司。”
2025年4月17日,阙某在微信上询问“某戊公司***”:“陈某您好,我们收到法院传票关于常码头K1设计费案件4月24日开庭,麻烦请问能和时代院沟通下本周贵司能付款吗?收到款项后我们律师就联系法院撤诉处理了。”2025年4月18日,***回复:“我也转达问了***了,刚还给他打了电话。”
2025年6月16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金额为68430.20元的设计费发票。2025年6月16日,阙某向***微信发送该发票。
以上事实,有《设计服务合同》、设计成果、原告法人与***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法人与谢某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法人与***微信聊天记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信息查询信息、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汉口某某电子回单、原告投标文件、原告公司未盖章的施工图设计稿、被告公司资金审批单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项目已于2024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按照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已达到支付第5次至第8次设计费的条件。某甲公司已按某乙公司的要求提交了请款材料及金额共计342151元的设计费发票,某乙公司未对其收到的请款材料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甲公司的服务内容存在违约,对于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342151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付款条件,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均需以甲方收到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支付的合同款项为前提,如付款期限届满但付款前提不满足,甲方有权顺延支付,不视为违约,对此乙方不持异议”,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甲公司就此条款进行过协商,该条款应为格式条款,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某乙公司辩称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2015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未再公布存款基准利率,且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甲公司就此条款进行过协商,该条款应为格式条款,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某乙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院酌定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3421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服务费342151元;
二、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3421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1元,由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