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丰装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413号 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8号1区首层P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NMTG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被申请人:深圳市文丰装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B座2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007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宝山新村二区12栋2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78927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文丰装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30401号],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文丰装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082.0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文丰装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082.01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0元,已由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